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2017-12-29 16:26:42   来源: 县招商引资办   作者: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县外资本进入;
    第二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本县以下产业和项目:
 (一)新型能源、新型材料、生物产业、旅游开发、承接产业转移、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
 (二)道路、交通、水利、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特产品深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及特色中草药种植、加工业;
 (四)以现代物流、商贸流通、金融、证券、中介服务、高档酒店为主的第三产业;
 (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六)环保、生态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国家鼓励的其它投资领域。
    第三条 鼓励在县外发展的盐津籍投资者回乡投资兴业。凡回盐津投资兴业的,可在本规定第二条范围的产业和项目内适当放宽限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本县鼓励的产业和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及其附加,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县级留成部分按下列形式由县财政予以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含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及农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60%的比例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0%的比例补贴;
     二、投资工业项目(不含煤炭、水电等能源开发)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补贴;
     投资工业项目(不含煤炭、水电等能源开发)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20%的比例补贴;
     三、投资旅游业、现代物流、商贸流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60%的比例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0%的比例补贴;
  四、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补贴, 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补贴;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的比例实施补贴;
  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企业,财政扶持优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予以确定;
  七、直接到盐津投资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除按上述政策兑现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可按企业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给予该企业奖励扶持5年;
  八、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五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三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九、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县级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县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本县鼓励的产业和项目,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凡符合县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承接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经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可申报纳入财政扶持范围,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助,其中,第一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第二及其以上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
  二、投资本县鼓励的产业和项目,并入驻县工业园区的外来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外来投资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县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外来企业使用本县员工。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盐津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盐津籍员工且稳定就业,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报市级财政解决50%,县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第六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银企合作及项目推介活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外来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汇票、本票、支票质押、债券存款单质押、仓单提单质押、股权基金份额质押、应收帐款质押、动产质押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为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不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它财产抵押。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银行要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信用担保等方面的工作。
  财政扶持优惠采取集中申报受理的办法予以兑现,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持申报材料及有效凭据(另行制订)到县招商办申报;县招商办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兑现(特殊情况可临时办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本县鼓励的产业和项目,享受以下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投资商依据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取消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上缴县财政所得收入累计达到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时,由县财政给予相等额度的奖励;
  二、外来投资者所需土地按“招、拍、挂”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重点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外来企业投资市政基础设施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实行先征用再划拨,征地的直接费用(另行明确)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外来企业或个人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达到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五、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指规模化种植、养殖业及农畜产品加工业),不搞永久性建筑、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以租用方式供地的,投资企业交纳年应缴租金额度两倍的投资保证金后,使用国有土地的,两年免收土地租金;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前两年由政府统一承租后无偿提供给开发者使用,两年后土地租金由用地单位承担。投资保证金在企业按核准、备案的投资方案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经招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返还;
  六、企业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七、对我县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予以确定;
  八、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加工工业及制造业项目(含改扩建)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可以执行“一次确定,分期偿付”。一次性以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应缴数额,在付清对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有关上缴的税费后,地方土地收益金部分可在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缴清;
  九、外来投资企业及驻盐中央、省属企业兼并、收购盐津县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国土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十、优先保障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标准厂房投资建设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要开工建设标准厂房。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仍未开工或2年期满未竣工的,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优惠部分由企业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该取得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对办理劳动合同登记、签证,新办企业工商注册按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
  凡投资新办本优惠政策鼓励领域内的项目,在办理工商、税务、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手续或证照时应缴纳的各种规费,按国家现行政策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属鼓励性产业的项目,县级收取的部分给予减免。

         第五章 水电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企业的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实行分区分类计量收取水资源费。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经审批可以打自备井。
  一、对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大户,根据企业需要,生产用电可由县供电公司架设双回路线路,且按大工业电价执行。
     二、对在我县境内新办的生产型企业用电、用水予以优先保障,在丰水期视其用电多少,由县政府在市级物价部门认定的价格范围内协调供、用电双方用电价格;日用水1000吨以上的,由县政府协调用水价格,免收配套费和水表户头费。
     

      第六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储备、宣传、包装、推介、洽谈、签约、推进等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备案、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审批等“绿色通道”,由县招商办牵头实行联动审批,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在资料齐备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省市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县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外来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待遇:
  一、外来投资者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干预或指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进行合并审查;
  三、外来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的资质等级,省外施工企业须到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备案证》,由具有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并进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招投标费用;
  四、外来投资者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不对外招标,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进行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
  七、利用国外及港、澳、台资金的项目,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的投资改革新规定。
  第十三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管理,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和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四条 对企业出现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其他劳动争议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实际情况依法及时予以仲裁或者调查处理,不得以此为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及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全程挂钩联系制度,切实为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和重点招商项目生产经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电力等相关问题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负责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或承诺,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在承诺时限内予以解决。联席会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需要,由县委、县政府领导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建立投诉机制。在县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工作流程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全县外来投资者和群众的投诉。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5个工作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适当延长处理时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的具体期限和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县委、县政府对部门和乡镇实行年度招商引资奖惩制度(另行制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制定配套的问责实施细则。
  一、实行行政问责制。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本部门审批、许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及手续完备有效,审批、许可手续不能按时办结的,视为行政不作为,严肃追究单位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实行“处罚问责”制度。对因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不到位,导致上级对口部门处罚企业的,发生一次,对该部门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两次或以上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组织程序调整有关领导岗位;
  第二十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县政府把客商及其投资企业作为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保护对象和范围,尊重客商生活习惯,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各种不法侵害行为,确保客商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点企业治安联系制度。根据企业申请,可安排公安干警或保安常年驻点开展治安协调,公安机关安排公安干警进行治安协调的费用自理,安排保安驻点协调的由企业按市场原则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质押范围,为给予信贷支持创造条件。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凡为本县引进外来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政策给予奖励(工作关系或职务引进除外)。
  一、凡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新建项目建成营运后,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和县招商部门确认后,由人民县政府一次性给予纳税额2%的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捐赠用于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的,按其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评估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职能部门除外),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三、对本县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内外投资者,由县政府给予单项表彰奖励;
  四、对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可由引资人或单位向县招商办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县招商办推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争创优势品牌。工业企业及其产品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云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市级的每项奖励1万元,省级的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级每项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实行“突出贡献奖励制度”。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产值逾亿元、税收超1000万元、解决就业人员500人的投资者,以及捐赠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授予特别荣誉称号;可享受街道和投资项目的冠名权;可推荐为市、县、乡镇人大代表侯选人和市、县政协委员候选人;可聘为县政府经济顾问,鼓励其参政议政。

       第八章 户籍管理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办理户口登记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待遇。凡到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业主以及从县外招聘、引进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免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需要办理调入或迁移手续的,只收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其户口可以落户在企业所在县城区。招聘、引进人员调入后需调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调出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凭相关证明,县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暂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医方面可凭此证明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可在本县范围内任何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绝、不得加收借读费或其他超规定收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项目建设及税收、土地等相关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凡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来投资企业同样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条款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一律取消,并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我县原制定的政策与本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本政策规定如与上级出台的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出台的规定为准;在此之前已立项或动工的企业(项目),按约定的协议或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内新办企业参照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盐津县委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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